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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指南
来源:91自拍        2025-05-26 11:18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91自拍 结合实际,在落实91自拍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91自拍部令 2020 年第 22 号)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指南》,并于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参照实施。

 

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

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91自拍部令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91自拍 负责统筹全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各州(市)91自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力实施行业管理;各县(市、区)级91自拍主管部门负责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 经营及备案管理

第五条在云南省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座位数为9座及以下;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四)有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

(五)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级91自拍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并提供租赁备案车辆明细;

(三)有与备案企业名称一致且检验合格日期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五)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人员花名册。

第七条申请备案流程:

(一)备案人按上述材料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二)受理备案的91自拍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予以备案,并向备案资料齐全的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91自拍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备案材料。

(三)小微型客车租赁在91自拍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生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机构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各执一份。

(四)91自拍主管部门对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

(五)受理备案的91自拍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企业、车辆等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并及时通过政府相关平台或者网站将建档信息向社会公布。91自拍 根据《管理办法》将租赁车备案相关信息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备案变更、暂停和终止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91自拍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交回,提供变更事项对应备案材料,经审核后发放变更后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重新备案办理。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需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终止(暂停)报告表》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提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终止(暂停)报告表》,并交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

(四)办理变更、暂停或终止备案后2日内,91自拍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相关平台或者网站将建档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维护、检测、车容车貌等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相关要求;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八)积极推行信用免押租车、消费投诉先行赔付等措施。

(九)强化车辆租赁者资格审查,核查驾驶人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质。

(十)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车辆交付前对使用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醒提示当地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或凭电子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单位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单位证明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查验的相关信息及租赁合同留存期不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第十六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或退出标准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91自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条各地91自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运用企业注册、车辆登记、税票开具等信息,排查未备案的租赁企业和车辆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办理备案;要加强对租赁经营者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租赁经营者,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91自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地91自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利用1232891自拍服务监督热线,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支持成立区域性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标准,约束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遵章守法、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所称分时租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者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指南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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